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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 移民适用人士:

  • 第一: 优先工人
  • 第二: 持有高学历或非凡能力人士的专业人士
  • 第三: 特殊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其他工人
  • 第四: 某些特殊移民
  • 第五: 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人士

非凡才能的申请者, 是指 “已经上升到他们的领域中最顶端”外籍人士。这些申请人可以申请 EB-1A 请愿书, 而无需工作证明或工作/雇主赞助。任何居住在美国或国外的外国人, 如果符合以下要求, 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运动方面具有非凡的能力的申请人, 并在国家或国际上得到了奖项。
  • 申请人的成就通过大量文件(证明)的认可。

要求如下:

为确定该申请人在其各自领域内获得了特定的成就,需提供接受国际认可奖项证据。 例如:诺贝尔奖或奥斯卡奖。然而,在没有国际认可裁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下列任何三种文件证明他/她是EB1-A的适用者:

  • 国家或国际公认颁发的较小级别的奖项。
  • 在其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指出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的成员资格。
  • 在专业/主要贸易刊物上发表过的刊物或与其工作领域有关的主要媒体。
  • 裁决员(单独或作为小组的一部分) 参与评估他人的工作。
  • 科学、学术或艺术取得重大成就。
  • 专业刊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的学术文章的作者。
  • 有艺术品陈列或展示的经历。
  • 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机构中担任主导角色。
  • 与他人相比,有着高工资/服务报酬。
  • 在艺术领域上获得了商业成就, 如票房、卡带、光盘、视频或 DVD 销售量高。外国人还必须证明, 他/她对美国未来将会有着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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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 移民签证的 “杰出研究员或教授” 是为在某一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被国际承认为杰出的外国人。与自我请愿的 EB-1A 案件不同, EB-1B 案件是雇主赞助的。这意味着请愿的雇主必须证明, 外国人具有优秀的研究员或教授的能力, 并有雇主的长期工作机会。杰出研究员/外籍教授必须在请愿过程中得到雇主的赞助。雇主是请愿人, 杰出的研究员/教授是 EB-1B 过程的受益者。

有三 (3) 主要要求某人申请请愿作为 “卓著的研究员或教授”, 包括:

  • 在特定学术领域突出的国际承认;
  • 至少三年相关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在追求高级学位时获得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如博士, 可以计算为三年的要求, 但只有当外星人获得了学位, 如果教学职责是使他或她对班级有充分的责任, 或者如果对学位进行的研究在学术领域中被认为是杰出的。外国人必须记录他或她的工作历史与现任和/或前雇主描述工作职责和年就业的信件;和
  • 从赞助商雇主那里获得长期研究职位或终身或终身任职的职位: 一般来说, 这项工作的提供是由大学或其他类似的学术或科学机构提供的, 但也可以由私人雇主。如果要约来自私人雇主, 雇主必须至少有三名全职研究员, 并附上支持他们在外地取得成绩的文件。

与所有以就业为基础的首选请愿书一样, 不需要劳工证明来获得 EB-1B 移民签证。但是, 根据 EB-1B 杰出研究员/教授分类寻求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必须与向外侨提交请愿书的赞助商雇主有必要的工作机会。

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杰出的研究员或教授在一个领域需要至少两 (2) 以下类型的证据:

  • 收到重大奖品或获奖的优秀成绩。
  • 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
  • 在其他人写的关于外星人作品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材料 (不仅仅是引用外星人的作品)。
  • 作为法官 (单独或作为小组的一部分) 的参与, 评估在同一领域或集中的其他人的工作。
  • 原创的科学、学术或艺术方面的贡献。

具有国际发行量的期刊学术著作/文章作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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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移民类别是在第一个首选类别中的其他各种签证。第一个优先移民请愿书 (EB-1) 是一个以就业为基础的请愿书, 为那些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内最能干和最有成就的人保留永久居留。移民签证号码立即可在 EB-1 类别。第一个偏好类别是分配4万年移民签证。为了获得 EB-1 的地位, 受益人可以申请调整地位, 如果他们已经在美国, 或通过领事处理在美国领事办公室在国外。

  • EB-1C 签证是小型或初创海外公司向美国拓展业务和服务的好方法。这对较小的公司有利, 因为它允许转让一个精通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员工, 从而使新的分支机构能够符合以下目标和目标公司的主要办公室。
  • 跨国管理或行政 EB-1C 请愿书允许国际公司将高层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永久性居民转移到美国。

要求

EB-1C 雇主的要求:

  • 公司必须与外国公司 (如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子公司) 建立符合资格的关系。这些都统称为合格实体。
  • 公司必须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国家内, 直接或通过合格组织, 在定期、系统和连续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 以雇主的资格进行业务。
  • 该公司必须在美国存在至少一年。

对 EB-1C 员工的要求:

EB-1C 候选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由美国雇主的海外子公司、家长、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雇用一年, 他们必须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工作。

如果外侨能够证明自己的个人身份, 则满足管理能力要求:

  • 管理组织、部门、组件或职能;
  •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或管理组织、部门、细分机构或组织内的基本职能;
  • 有权租用、解雇和作出人事决定;和
  • 在活动或功能的日常操作中练习方向。

 

如果外国人可以证明他或她主要是执行能力要求, 则满足:

  • 指导组织、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管理;
  • 确立目标和政策;
  • 在酌处权决策中行使广泛的纬度;和
  • 只接受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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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需要高级学位 (如硕士或博士学位等学士学位以上), 并且外国人有这样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学士学位加上五年的进步经验, 则可在该类别中提出申请)。职业。也叫 BS+5。学位可能来自美国或外国的同等程度。如果申请 BS+5, 前雇主的经验信表明, 外国人有至少5年的经验, 在专业后, 学士学位是必需的。目前雇主的经验不能使用, 除非该经验是为不同的工作 (不同的工作职责, 晋升到经理等), 而不是为该申请的工作。

要求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请愿书:

  • 经批准的劳动证明, 或要求放弃工作要约, 因为就业被视为符合国家利益, 提供的文件表明, 受益人在美国的存在将符合国家利益。
  •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 该外国人具有美国高级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 或官方学术记录显示, 外国人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和信件从当前或以前雇主表明, 外国人至少有5年的进步后, 在专业的学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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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分类下有资格的外侨是 “因为他们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 将极大地有益于美国的国民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非凡的能力意味着有一定的学位和专长, 在通常发现的领域。这里的标准是 “特殊的”, 而不是 “非凡的”, 这是在 EB1。

要求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请愿书:

经批准的劳动证明, 或要求放弃工作要约, 因为就业被视为符合国家利益, 提供的文件表明, 受益人在美国的存在将符合国家利益。

下列三的文件:

  • 一份官方学术记录, 表明该外籍人拥有大学、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 表明该外国人在被要求从事的职业中至少有10年的全职经验;
  • 为某一职业或职业从事职业或认证的执照。
  • 证据表明, 外国人已经为服务提供了工资或其他报酬, 证明了特殊的能力。
  • 专业协会成员资格的证据。
  • 同行、政府实体、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取得的成就和对工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的确认证据。

如果上述标准不容易适用于外国人的占领, 可以提供可比较的证据来确定外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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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减免 (NIW) 请愿属于以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第二优先 (EB2) 类别 (如 EB2 NIW)。通常情况下, 永久的工作机会, 和批准的劳动证明是先决条件, 以申请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移民申请。然而, 一项国家利益免除 (NIW) 请愿要求为了 “美国的国家利益” 而放弃劳动证明要求; 因此, 允许申请人申请 NIW 的移民请愿书而没有劳工认证或来自美国雇主的工作机会。

首先, 要有资格申请 NIW 请愿书, 受益人或申请人必须具有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 “高级学位” 或 “特殊能力”。受益人还必须有说服力地证明, 他/她在美国寻求就业, 这一领域具有重大的内在价值, 从候选人提议的活动中受益的范围将是全国性的, 而劳动的要求对候选人的认证将对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每个 NIW 案件都是根据其个人案情来裁决的, 但举证责任总是由申请人或受益人来确定, 免除劳动证明将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对于国家利益豁免, 即使受益人没有雇主,他/她也可以代表自己提出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美国雇主也可以代表受益人提交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

要求

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职业不受规约的定义限制。但是, 必须满足这三项要求中的每一个才能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 在一个 “实质性的内在价值” 的领域工作,意味着在一个对美国国家利益有价值的科学领域里工作。 例如,可以说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很大的内在价值。 一个研究与2010年美国人口普查有关的人口趋势的社会学家可以争辩说,她在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在优点的领域工作;或者教育政策专家可以表明,由于通过教育改善社会的能力, 他的领域具有巨大的内在价值。这个标准并不难满足。
  • 申请人的工作如果成功地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有利于美国,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不会局限于有限的区域影响。发表研究的申请人总能证明他们的工作具有全国性的范围,因为学术出版物在国家和国际上广为传播。在没有出版物的情况下, 申请人可以表明其工作的影响在范围内是全国性的。例如: 石油工程师可以争辩说,她的工作影响整个美国在能源供应和炼油厂的安全性。
  • 如果申请人需要劳工证明,国家利益将受到不利影响。美国移民局解释这项说法是,申请人的工作对美国的好处是如此之大,以超过国家的固有利益保护美国雇员,要求外国人接受劳动认证程序。这是三项中最难满足要求的一项;因此,我们将在下面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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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发, 程序电子审查管理系统的速记, 是由劳工部发起的, 以处理劳动认证代表美国雇主, 希望雇用外籍雇员。此过程的目的是表明:

  • 在外国人入境的时间和地点, 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可用和最低限度的资格;和
  • 外国人不会取代美国工人, 也不会对美国工人的工资或工作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建立在证明, 没有最低资格, 能干, 和愿意美国工人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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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别具有潜在的竞争性, EB-1 但以不同的方式。尽管 EB-1 签证对他们领域中最好、最聪明、最有成就的人来说都很有吸引力, 但符合 EB-1 资格的人数却远远小于 EB-3。因此, 无论外国国民来自哪个国家, 这个类别都有很大的积压。

第三种优先就业签证类别是为其他专业人员、熟练工人和其他符合以下三个子类别之一的工作人员提供的:

  • 至少有两 (2) 年经验的熟练工人;
  • 工作岗位所需的学士学位 (或外国学位同等学历) 的专业人士;或
  • 工作岗位所需的不到两年经验的其他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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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基础的第四优先 (EB-4) 类别是美国政府、伊拉克和阿富汗驻美国武装部队的翻译人员的宗教工作者和其他特殊移民工人永久居民身份的途径, 某些医生和其他如下面列出。根据类别的不同, 申请人可自行呈请, 或须代表雇主呈请。

谁有资格?

  • 宗教工作者
  • 广播
  • 伊拉克/阿富汗笔译员 (上限为50岁)
  • 协助美国的伊拉克人
  • 国际组织雇员
  • 在国外或国内为美国政府工作的医生
  • 武装部队成员
  • 巴拿马运河区员工
  • 退休的 NATO-6 雇员, 或他们幸存的配偶和子女

对有意移民的要求

  • 证据表明, 有意移民在请愿书提交前2年一直是该教派的成员。可以是: 宗教证书, 委任, 接受入面额, 课程和教育完成在组织, 成绩单等。
  • 意图移民的宗教背景的证据, 如: 协调证明书, 或接受作为部长或相关的宗教立场。
  • 如果工人将在财政上自立, 则有证据表明其不受薪的原因, 包括工作职责, 以及工人支持自己的财务能力 (银行记录、工资存根等) 的证据。
  • 证据表明, 有意移民在宗教职业中被同一宗教派别全职雇用2年, 然后在提交之前。

非营利性宗教组织的要求

  • 免税状态证明, 通常为国税局 501 (c) (3) 封信;
  • 工资或非受薪补偿的证明。可以是预算, 证明过去的类似职位的补偿, 提供房间和董事会的证据, W-2s 等。如果将提供食宿作为赔偿的一部分, 则需要有书面证据证明组织的意图和能力提供。

经授权的宗教官员认证: 宗教组织是善意的非营利性的;预期工人至少已有2年的组织成员;雇主组织的成员数目;职位描述和工作现场员工人数;过去5年为本组织工作的 R-1 或特殊移民身份的工人人数;过去5年, 本组织提交的 R-1 或特别移民请愿书的数目;为有意工作的工人提供的职位名称;薪金或非受薪补偿的详情; 及预期工人将每周工作35小时;拟聘用的具体地点;而预期的工人不会从事宗教组织以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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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管理的移民投资者计划, 也称为 “EB-5”, 由国会在1990年创建, 以刺激美国经济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和资本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根据1992年颁布的一项试点移民计划, 并定期 reauthorized, 某些 EB-5 签证也被设在移民局根据促进经济增长建议而指定的区域中心的投资者手中。

  • 所有 EB-5 投资者都必须投资于
  •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后, 或
  • 在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建立的, 即:
  • 购买和现有的业务重组或重组的方式, 一个新的商业企业的结果, 或
  • 通过投资扩大, 使企业净值或雇员人数增加 40%

商业企业 指为正在进行的合法业务而形成的任何营利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 独资企业
  • 伙伴关系 (无论是有限的还是一般的)
  • 控股公司
  • 合资
  • 公司
  • 商业信托或其他实体, 可公开或私人拥有

该定义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商业企业, 但每一个子公司都从事为正在进行的合法业务而形成的营利活动。

注: 此定义不包括非商业性活动, 如拥有和经营个人住宅。

 

创造就业需求

在两年内 (或在某些情况下, 在两年后的合理时间内) 为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至少10份全职工作, 作为有条件的永久性移民投资者进入美国的资格。居民。

创建或保留直接或间接作业:

    • 直接作业是为位于商业企业内优秀员工到其中的EB-5投资人直接投入他或她的资本实际身份的工作。
    • 间接的工作是那些被证明是被创造的工作同期或由于资本投资在一个商业企业与区域中心的附属由 EB-5 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使用间接的工作计算, 如果隶属于一个区域中心。

    注:投资者只可在困难企业保就业抵免。

     

    陷入困境的业务是一个已经存在了至少两年,并已发生期间,在投资移民的I-526表格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或24个月期间的净亏损的企业。这一时期的损失必须是困扰企业的前损失身家至少20%。为了确定陷入困境的企业是否已经存在了两年的目的,在感兴趣的问题企业接班人将被视为已经存在了的同一时间内,他们成功的业务。

     

    合资格雇员

    • 一个合格的员工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授权移民在美国工作。该个体可以是有条件的居民,一个庇护人,难民,或在暂停驱逐居住在美国的人。这个定义不包括投资移民; 他或她的配偶,儿子,或女儿,或以任何非移民身份(如H-1B签证持有人)或任何谁外国人无权在美国工作。

     

    • 全职就业意味着在要求每周至少工作35个小时的位置被新的商业企业合格员工的就业。在投资移民试点计划的情况下,“全职就业”也意味着已经从试点方案相关的投资间接创造的位置合格员工的就业。

     

    • 作业共享安排,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分享一个全职的位置将计为全职就业提供每周每小时的要求得到满足。即使在组合时的位置满足每周每小时的要求这一定义不包括兼职职位或相当于全职的组合。位置必须是永久性的,全职的和不变的。这两个合格的员工共享作业必须是永久性的,共享通常与任何永久性的,全职的职位,包括对雇主的位置都支付工人的赔偿和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利益。

     

    资本投资需求

    资金:是指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债务由外国企业家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条件是外国企业家是个人,主要负责和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在该呈请所基于不使用,以确保任何债务。所有资金应在美国美元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估值。获取的,直接或间接地,以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资产不应视为资本部203的目的(B)(5)该法。

    • 注:投资额不能借用。
    • 在美国的最低合格投资$ 1百万。
    • 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在美国的最低合格投资或者是高失业率地区或农村地区为$ 500,000。

     

    目标就业区(TEA)

    • 目标就业区是一个区域,在投资的时候,是农村地区或遇到全国平均率至少150%的失业率的区域。
    • 农村地区是一个大都市统计区以外的区域(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作为指定的),或者任何城市或具有20,000人口以上根据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镇的边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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